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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校园非机动车专项治理的通知
日期:2024-10-16 信息来源: 保卫处 点击数:

全校各单位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》的通知(国办发〔2024〕19 号)精神,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,建设平安校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经研究决定从10月16日到11月15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,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严格通行秩序

(一)校园内非机动车(含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自行车、三轮车)应遵守校园交通秩序,在学校道路行驶时应靠道路标线方向靠右侧顺向行驶。

(二)禁止逆向行驶,禁止违规载人,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、急转猛拐、多辆车并行、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
(三)严禁电动车在校园内超速驾驶。校园区道路电动车限速20公里/小时,凡超速驾驶者除批评教育外,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车辆,学校将拒绝进入校园。

(四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之规定,骑行电动车时应佩戴头盔,确保安全。

二、规范车辆停放

(一)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见附件,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。

(二)禁止在建筑物内、楼梯间、走廊等室内场所及其他有碍交通的区域停放。

(三)严禁占用、堵塞消防应急通道、无障碍通道。

三、加强充电管理

(一)电动车须在集中充电点进行充电,禁止在宿舍、楼层通道、教学楼、实验楼等场所充电。

(二)严禁飞线充电或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。

四、有关要求

各单位把规范非机动车管理作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重要工作来抓,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,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。对超速骑行、带人、拨打电话、违停乱放、违规充电等行为,保卫处对非机动车所有人、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,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、刑事责任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保卫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4年10月1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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